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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理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1-07 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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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电大理工党〔2018〕2号

关于印发《理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促进学院党总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现将《理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理工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8年11月7日

理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闽电大委〔2018〕56号)文件精神,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结合理工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理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学院要规范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和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三条发挥学院党总支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作用。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应先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行政正副院长,科室负责人、专业系主任,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或工作需要,参加人员可扩大至工会小组长、学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凡涉及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议题,应吸收各党支部书记列席。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条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原则上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凡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或其他形式替代。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沟通和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根据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意见,提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方面工作的具体措施;

(3)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5)招生就业、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6)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学院职权范围内的人才培养、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8)奖励惩处、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

(9)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方面重要事项;

(10)在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等方面提出落实措施;

(11)本学院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书记、院长提出,经书记、院长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对会前各成员提出的议题、以及议题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共同确定上会议题。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请假者可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定,待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院负责人沟通协调,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参加会议成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并传达至全院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七章议事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学院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党总支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等组织作用,要建立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及时向全院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考评机制,引导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将通过一定形式加强对学院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学校党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理工学院根据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闽电大委〔2018〕56号)文件要求执行。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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